企業為員工報銷醫藥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1.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
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即未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2.已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
已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依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稅前扣除。除此之外,企業給已參保員工報銷的醫藥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因此,企業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如屬于這種生活補助,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例如企業雖為職工繳納了醫療保險,但員工所患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少,高額醫藥費給生活造成困難,企業為此類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可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應附上能證明其真實情況的憑證。
根據現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目前除屬于生活困難補助之外,企業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未有明確減征、免征的相關規定。
來源:中稅中興 作者:葛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