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遇到了一個案例:企業收到政府發放的財政補貼,本來是一件好事,但是很多地方政府要求企業就發放的補貼開票。按道理來說,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該不可以開票才對,那么對于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在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財政補貼是一種招商引資、促進生產流通、擴大國際貿易的做法。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手段,財政補貼的主要形式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其實質是一種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而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貨幣型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收到的財政補貼大多數都是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的,既然不用繳稅,那應該也就不需要開票,只需開具企業自制的收據即可。但如前文所述,許多地方政府又要求企業開具發票。
一方面是政策規定,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要求,很多企業在這種兩軍夾擊的位置上感到很困擾。
不過好在目前,這個問題有了解決方法。
筆者看到,在增值稅開票軟件中,稅收編碼6開頭的不征稅類別又增加了615、616兩類編碼,其中615編碼為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編碼615的出現一下子解決了企業收到財政補貼而政府又要求開票的痛點。不征稅發票作為從稅務系統開出的發票,其本身是受到有關部門認可和接受的;同時由于其不征稅,也符合政策規定要求,對于企業而言類似于一種收據的功能。
目前已經有企業實際運用這種形式來開票,一方面滿足了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沒有增加企業的增值稅負擔。
來源:財稅星空 作者:heroz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