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該如何確定嗎?
發布日期:2021/12/15
一、增值稅
1.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文件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除金銀首飾外),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文件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
三、企業所得稅
在滿足企業所得稅中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本文來源: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